【政策导向类】
内蒙古乌海市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案
【案件简介】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7月19日对内蒙古乌海市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发现,该公司未在平台上传2022年第一、二季度喷涂废气排放口(DA002)挥发性有机物自行监测数据。经现场调查,该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2年1-6月份(2月春节放假未生产)正常生产,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应当对上述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按季度开展监测。经进一步核实,因该公司环保负责人不清楚相关要求,故未开展该项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鉴于该公司初犯,认错态度积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且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即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整改情况】
该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缴纳罚款,并于第三方监测公司鉴定了合同,第三季度已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案件启示】
1.强化排污许可制度宣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小型企业对条例认识相对不足,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执法人员应树立担当意识,寓服务于执法中,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普法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主动发声做好对排污许可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不断强化排污单位自主守法意识。
2.优化执法方式
本案采取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非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执法方式,是推进执法方式多样化的充分体现,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
3.严格执法与服务发展相得益彰
本案在罚款裁量上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将严格执法与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有机结合起来,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企业从轻处罚,对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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