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教育类】
乌海市某公司涉嫌违反利用渗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8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接乌海市“12345”举报平台反映:“千里山工业园区内的乌海市某公司,2009年底至2021年年底在园区内有7-8亩的大坑,工厂将工业废水倒在坑内,工业废水经过土壤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源,此坑已于2022年2月被回填。2020年12月31日对坑内废水进行化验,化验机构名称:银川市金凤区宁夏绿源实验有限公司,化验结果:PH值3.2,化学需氧量1565mg/L,氟148,卤99.4,氨氮1.48,石油类2.45,排放标准超过污水处理厂接收值十倍,市民投诉此工厂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请相关责任单位尽快核实处理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问题。”。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0日赴乌海市某公司了解核实情况。经查,该公司在2019年至2022年2月期间,存在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利用明管排至厂区职工宿舍楼北侧无任何防渗措施渗坑内行为。
2022年4月27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与乌海市某公司共同委托内蒙古内化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其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内蒙古内化科技司法鉴定所委托内蒙古内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乌海市某公司土壤及废水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渗坑内土壤中氟化物高出背景点氟化物浓度值。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对乌海市某公司处100万元罚款。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制定修复方案(聘请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待修复完成后由有资质机构出具修复评估报告。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牵头主持召开了海勃湾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就乌海市某公司向厂区渗坑内排放污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乌海市某公司介绍了向厂区渗坑内排放污水的情况;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了修复方式、赔偿协议。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乌海市坤泰律师事务所、特约专家等单位机构参会人员对协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乌海市某公司作了积极回应,表示已深刻认识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对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磋商,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就生态损害事实、赔偿责任及修复方式达成了一致,现场签署《乌海市某公司厂区渗坑内排放污水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启示意义】
该案件为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做出了积极探索,严格体现了生态环境赔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积极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困局。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将继续履职尽责,用好用足法律法规及配套办法,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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