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警示类】
乌海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6日,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海南大队使用无人机对工业园区周边巡查时发现,公乌素河槽有一处可疑积水,执法人员随即沿着水流痕迹向上游勘查,发现一座水塔有水溢出。经调查,该溢流水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后中水,执法人员核对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现,实际排水口与许可排水口坐标位置不一致,涉嫌擅自改变排放口位置,经了解,因春节期间园区内企业陆续放假,造成该污水处理公司中水回用率低,操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为保证生产擅自更改排污口位置,实施中水排放。执法人员对溢流水进行了采样化验,经测水质达标。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位置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万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后督察,并对企业员工进行了普法宣传,该企业已将上述排口封堵。
【启示意义】
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是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执法监管内容,会进一步倒逼企业重视排污许可制度,调动“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的主动性,逐步降低排污单位因认识不足造成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率。另外,本案体现了无人机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的辅助作用,今后我们应探索创新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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