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类】
乌海市某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12月28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发现,乌海市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经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局务会集体讨论,该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依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作出处罚意见:1.责令改正;2.于2022年1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区环罚字〔2022〕4号),处罚人民币伍仟元。
【整改情况】
该公司立行立改,已提交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于2022年1月14日缴纳罚款。
【案件启示】
1.强化执法监督
通过该案例,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强化管理,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杜绝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利用自动监测设备等先进科技手段,强化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企业的守法自觉性。
2.重视执法记录,固定有效证据
在本案件中,执法人员接到通知后及时对违法企业展开立案调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恰当使用法律法规条款依法进行查处,有效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3.加大环保宣传
企业守法意识不强,加大对企业相关环保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学法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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