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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王某国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案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6日 作者:生态环境局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案件简介】

2022年6月28日晚,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达大队接到信访举报,反映梁家沟北河槽有一罐车偷排废水,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时,拉运废水罐车已逃离现场。执法人员及时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与举报人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举报人描述,2022年6月28日22:00左右,在店里被异味呛醒,出门查看后发现一辆罐车旁两人正在排放废水,散发出刺激性气味。

针对该问题,2022年6月29日,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达大队联合乌达区公安分局环食药经侦大队对该信访举报问题进行联合调查。经查,车主王某国和司机钱某平二人于2022年6月28日22:00左右驾驶罐车,私自将罐体冲洗水从阿拉善盟乌斯太镇拉至梁家沟北河槽内排放。执法人员立即对污染区域、污染面积、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调查研判,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罐车内余水及污染地点土壤进行取样检测。罐车内余水检测报告数据显示:甲醛、苯并芘和镍3项污染因子超标;土壤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各项污染因子未超标。

事后,车主王某国和司机钱某平主动配合调查,对污染区域进行了无害化处理,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查处情况】

王某国和钱某平非法倾倒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反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责令王某国和钱某平7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区域进行清理,同时对罐车实施查封(扣押),并处罚款20万元。2022年9月5日,该案被移送至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并对责任人处以15天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一是用好举报线索。该案例充分利用“12369”投诉举报平台获取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让“12369”举报平台成为环境监管的“千里眼、顺风耳”,通过强化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固定有效证据。在本案件中,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赶到现场,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及时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展开调查,有效固定违法证据,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充分利用第三方辅助机制准确锁定证据。在本案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采样分析,保障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时效性,为违法行为的定性发挥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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