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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实行“小配煤”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1日 作者:生态环境局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加“小配煤”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严防“小配煤”滋生反弹,有效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配煤”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途径和条件

  (一)有偿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政府热线:

  2.微信举报:“ 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3.网络举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

  4.来信地址:乌海市新华东街49号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信访室收(注明“小配煤”有奖举报),邮政编码:016000;

  5.来访地址:乌海市新华东街49号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各生态环境分局。

  (二)有偿举报条件

  有偿举报采用实名制举报方式,举报人申请有偿举报需如实提供以下内容:

  1.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2.发现“小配煤”时间及具体位置(标明地理坐标);

  3.“小配煤”相关图片和影像证据。

  二、奖励范围及金额

  依据举报人提供的“小配煤”线索的堆存量确定奖励金额。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及电煤发热量,对堆存量大于100吨且平均发热量大于2000(卡/克)的“小配煤”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奖励金额(元)=10(元/吨)ד小配煤”堆存量(吨)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奖励其他事项

  (一)奖励原则

  1.举报的“小配煤”发生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

  2.同一时间、同一处“小配煤”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3.不属于“小配煤”违法行为的举报,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二)不在奖励范围

  1.被举报的“小配煤”平均发热量≤2000(卡/克);

  2.被举报的“小配煤”堆存量≤100吨;

  3.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4.被举报的“小配煤”举报前已被立案查处的;

  5.被举报的“小配煤”在限期整改期内的;

  6.匿名举报无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

  7.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8.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9.举报人为依法具有“小配煤”监督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的,不纳入现金奖励范围;

  10.举报人故意实施“小配煤”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三)保密原则

  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原则,如发生泄露,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黑名单

  建立举报人黑名单制度。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人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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