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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XX有限责任公司总磷超标不予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0日 作者:生态环境局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近年来,在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是用来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提升辖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质量,压紧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1日对乌海市XX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显示2023年5月14日总磷日均值超标,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护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项:“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十条第七项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七)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具的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超标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责令限期改正后时改正的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2023年5月14日00:00到06:00、13:00到16:00总磷排放浓度超标,导致2023年5月14日总磷日均值超标,超标倍数是0.018倍,总磷超标排放未超过24小时且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在发现上述污染物超标现象后,该公司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工作并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023年5月31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对乌海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环不罚字(海)〔2023〕002号),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不予处罚。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6月3日再次对该公司进行复查,现场调取该公司总磷数据,其中2023年6月1日、6月2日总磷日均值分别为:0.409mg/L、0.266mg/L,总磷日均值未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总磷:0.5mg/L)的执行标准,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无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执法人员对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线索,鉴于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未超过24小时且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企业积极配合进行整改,消除环境影响,秉承以帮扶为主,因此未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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