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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XX煤炭有限公司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5日 作者:生态环境局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XX煤炭有限公司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段素平、李冬对XX煤炭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新建年入洗原煤1000万吨绿色低碳加工贸易产业园项目。该项目在能源局已立项,总投资金额为120000万元,建设内容为一套重介洗煤生产线,配套的生产设施有储煤棚(原煤、中煤、精煤、煤泥等)、生产车间等。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处于停止建设状态,仅中煤仓储的土建工程完成4%,其余均未建设,也未投产。经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调查到该项目于2023年11月1日开始建设,2023年11月10日停止建设。针对该违法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处理。

【查处情况】

XX煤炭有限公司的年入洗原煤1000万吨绿色低碳加工贸易产业园项目未经环保审批先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办公室2019年5月2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单位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使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开创了执法工作新局面。

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接替更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熟练掌握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以案释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三是对于一些存侥幸心理的违规建设单位而言,免罚不是免责,其他单位要引以为戒。执法部门也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积极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

【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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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时,仅中煤仓储的土建工程完成4%,其余均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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