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XX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段素平、李冬对XX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新建XX煤炭交易中心项目,该项目已在发改委立项,总投资金额为10200万元,建设内容分为4部分:仓储、交易中心、配送转运中心、散改集中心。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处于停止建设状态,仅仓储工程的土建工程完成50%,其余均未建设,也未投产。经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调查到该项目于2023年4月开始建设,2023年6月停止建设。针对该违法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处理。
【查处情况】
XX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XX煤炭交易中心项目未经环保审批先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办公室2019年5月2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严格执法应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应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同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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