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乌海市财政局对2022年制定的《乌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乌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乌海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6日
乌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
一、有偿举报途径和条件
(一)有偿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微信举报:“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
3.网络举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
4.来信地址:乌海市新华东街49号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室收(注明有奖举报),邮政编码:016000;
5.来访地址:乌海市新华东街49号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生态环境分局。
(二)有偿举报条件
有偿举报采用实名制举报方式,举报人申请有偿举报需如实提供以下内容:
1.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2.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
3.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存在违法事实;
4.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文字、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二、奖励范围和金额
根据举报人举报案件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事项。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涉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类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涉违法排污类
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7、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违规设置排污口的;
9、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10、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11、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的;
12、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1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限排、分时段运输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14、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
15、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1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17、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18、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
19、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2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21、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22、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2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或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
(三)涉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类
24、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25、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26、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7、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8、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四)涉核与辐射管理类
29、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30、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31、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五)其他予以奖励的情形
32、对符合以上具体情形之规定,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
33、对符合以上具体情形之规定,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额外给予举报人奖励金额3%的奖励,奖励金额与额外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
三、奖励实施
按属地管理以及“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分局报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举报受理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有偿举报的条件、举报范围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偿举报登记表》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时限要求:自接到举报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受理各项工作)
(二)线索交办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已受理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交至各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办理。(时限要求:自受理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交办各项工作)
(三)案件调查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交办的有奖举报案件后,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查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程序移送。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将调查情况报告、相关执法笔录、影像资料、立案材料或移送材料等反馈至相应的办理有偿举报案件的承办机构。(时限要求:案件承办机构自接到有奖举报案件后60日内完成案件调查各项工作,并向举报人电话反馈现场调查情况;情况复杂的,由承办机构在办理时限到期前向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收到生效案件的处罚文书、刑事立案文书(或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材料后,根据文书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填写《有偿举报奖励发放审核表》,报送到办理有偿举报案件相应的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在收到《有偿举报奖励发放审核表》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案件和奖金发放完成审核并反馈回办理有偿举报案件的承办机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五)奖励发放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卡到相应办理有偿举报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部门依据《有偿举报奖励发放审核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信访人支付奖金。
五、奖励其他事项
(一)奖励原则
1、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一个举报事项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个对象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
4、被举报人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
5、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二)不在奖励范围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2、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立案查处的;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
4、匿名举报无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
5、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6、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7、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8、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被举报人已采取相应补救、整改措施的;
9、举报人为依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或者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纳入现金奖励范围;
10、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六、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举报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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