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违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类)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6日 作者: 来源: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 浏览次数:

根据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11号),2022年上海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深入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严查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公布5个自动监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显示材料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案,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和上海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在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历史数据排查分析中发现,某显示材料有限公司氨氮、COD在线监测数据长期低位波动,随即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水泵前设置了三通,三通一路为自来水上水管道,管道上设置了一个带手动开关的电磁阀,三通另一路为监测采样进水管路。进样水泵启动后,两路进水(污水水样与自来水)在三通处混合后进入COD、氨氮与总磷分析仪,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为证实疑惑,执法人员现场启动进样泵,自来水管电磁阀也立刻启动,同时自来水通过进样管路流至氨氮分析仪采样瓶中,分析仪显示进样测量分析(未延期采样),经仪器分析氨氮为0.13mg/L。经现场多次模拟,氨氮在线监测结果均为0.13mg/L,仪器上显示测量下限也是0.13mg/L。执法人员现场采集污水排放口水样在氨氮分析仪上直接测量,结果显示氨氮浓度0.48mg/L,是在线监测显示数值的3倍多。通过现场详细核查,在电磁阀启动自来水充水期间,本应引流的自来水未排放而是进入氨氮分析仪采样瓶中,氨氮分析仪正常进样并检测分析,所检测的是自来水而非生产废水,导致该自动监测设备检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依据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该企业为水重点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行为属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作行刑对接。2022年10月19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

通过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分析筛查和研判,精准找到问题线索,可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在对上述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前,执法人员在对其历史数据分析中发现自动监测数值波动小,有的放矢开展检查。现场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公安部门有效联动,同步勘查现场、调查询问、固定证据,有效防范涉案人员互相串供、灭失证据和掩盖作案动机等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案件顺利查处、有效提高了行刑衔接工作效率。

案例二:上海某氨基酸有限公司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某氨基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CODCr在线监测仪取样管插入某品牌汽水瓶内,监测仪废液排放管被接入仪器的水样进水管道,导致该公司外排废水无法进入在线监测仪。该公司存在故意改动、干扰在线监测仪器运行状态,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公司为2021年度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委托上海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第三方运维。进一步调阅水质自动分析设备参数设置和历史监测数据记录发现,该公司CODCr采样分析频率为每6小时一次,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要求。
查处情况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针对该企业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1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1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2月10日将此案移送至上海市铁路检察院。另外,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八条规定,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2月21日对第三方运维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运维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环境执法人员在违法线索的查处过程中要善于从已知线索挖掘,从“枝”到“根”再到“枝”,全面调查企业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环境服务市场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企业环境管理不能一托了之,仍要承担起主体责任。

案例三: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5日,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收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关于在线设备检查不合格情况报告(某食品有限公司》,报告显示2021年12月9日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抽查,COD和总氮两个项目的低浓度比对监测均不合格,COD低浓度质控样在线设施检测浓度为17.6mg/L(质控样实际浓度为24.7mg/L,误差大于5mg/L),总氮低浓度质控样在线设施检测浓度为6.232mg/L(质控样实际浓度为3.0mg/L,误差大于±15%),误差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的要求。12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公司的废水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运维频次未达到1次/周的要求,设备使用的试剂上无日期信息。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排污单位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环境监测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视为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明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对该企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8万元整。
案件启示
排污企业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主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及数据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的,仍需落实自动监控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设备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及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密切关注数据变化,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运维单位排查。

案例四: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发现,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青浦区11户企业提供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运维合同在有效期内。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该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设备维修服务,而是对该系统中所有设备(不含信息平台)进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全面的、高质量的、常年24小时的运行和管理,应满足上述技术规范对连续监测站的运行维护情况及有效数据获取率进行考评的要求”。实际该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中有关规范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服务,包括运维人员未通过相关的培训教育和能力考核,未按要求每月对排污企业的在线监测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青浦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24日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八条,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对该企业负责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件启示
随着排污单位主体责任风险意识的提升,一些排污单位在与第三方运维机构签订运维合同时将双方责任义务落实得较细。第三方运维机构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是做好运维工作的基础。

案例五:上海某化工发展商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许可证规定联网备案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7日,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上海某化工发展商社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排污许可证要求在DA001炭黑尾气排口处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因子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检查时该公司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和备案。
查处情况
针对未按许可证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的违法行为,闵行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10月8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该企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98万元。
案件启示

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可以实现对企业排污的远程连续监控,使环境管理工作真正作到网络化、自动化和实时化。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新改扩建项目应在项目投入调试前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联网,并在项目投入调试后的3个月之内完成备案;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应于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控设备安装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企业应按照规定完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验收、联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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