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人员参与造假的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1日 作者: 来源: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 浏览次数:

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入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陆续曝光了查处的造假案件。固定污染源监控中心将依托全国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库,梳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人员参与造假的典型案例,并将不定期发布,希望引起警示,不断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业行为。

序号

案例名称

案例由来

违法事实

处罚情况

案例一

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河北省发布2023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3年4月1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青县分局对沧州某公司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由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第四季度比对检测报告和2022年10月份自行监测报告,两份报告显示颗粒物检测用时共计135分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检测用时共计30分钟,但经调取检测当日采样平台视频监控发现,检测人员只登上采样平台一次,且仅将烟枪插入采样口不足四分钟就拔出,检测时间不足,与检测技术规范严重不符,监测报告涉嫌造假。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该检测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二

泉州市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台账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八批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

2023年5月15日,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某处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的CEMS纸质运维台账记录显示,2023年5月7日12:50-13:41进行过HCl的零点和量程漂移校准,执法人员在工控机日志中未查到5月7日相应时段的校准记录。经调查,该单位委托泉州市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其CEMS进行日常运维,该环保公司提供的2023年5月7日12:50-13:41时间段标干O2含量、标干烟气温度、标干烟气湿度、标干废气流量、DCS温度、标干氯化氢实时测量数据,数据列表中未能体现其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标气(167mg/m3)校准涉嫌虚假运维。

公司的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8月14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以5.125万元罚款,并禁止其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案例三

台州市未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处罚信息公开

2023年4月4日,台州市未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聚氨酯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服务合同,为聚氨酯有限公司提供自行监测服务,在签订合同时,将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减少,并在委托浙江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时,将合同上签订的监测指标和监测采样个数做了进一步的缩小经核查,聚氨酯有限公司2023年4至7月份检测报告内容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一致,设备与管线组件动静密封点监测点位缺少,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缺少总有机碳,厂界废气里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采样个数1个与排污许可证规定非连续采样至少4个不一致。台州市未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为聚氨酯有限公司提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服务,在相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公司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8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玖仟壹佰叁拾贰元,处以伍万元罚款,禁止其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案例四

重庆欧宇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参与造假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信息公开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7月17日对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2023年4月13日,重庆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委托对重庆冶炼有限公司COD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重庆欧宇科技有限公司安排运维人员协助,该公司运维人员在检测公司监测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独自操作COD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该公司运维人员为保证COD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比对监测,参照质控样浓度(检测公司未隐去质控样浓度)不断调整修正值,让实验结果与质控样浓度更为接近,后将实验结果拍照发送给检测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重庆欧宇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系篡改监测数据行为行为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3年9月19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案例五

湖南润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假调试验收案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处罚信息公开

2023年8月8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湖南润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时,公司提供虚假调试检测报告材料且湖南润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行维护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时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颗粒物CEMS没有设置等速跟踪采样,鼓风机电机频率过低,未开展调试检测,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失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相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以及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的相关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30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贰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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