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绍兴市县联合严厉查处!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3日 作者: 来源: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 浏览次数:

2024年1月11日,绍兴市执法队与嵊州分局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对浙江某印染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二沉池内有一根消防水管,管内有水流入二沉池出水渠内。经采样监测并对比冲水前后多个点位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数值发现,消防水管冲水行为使得污水站在线监控数据失真。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污水站工作人员实施用水管对二沉池出水渠进行冲水的行为已持续近一年,且相关负责人员均清楚冲水行为将对污水进行稀释的后果。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5日对该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24年1月30日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查处情况

当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于2024年4月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实施细则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市县联合查处的一起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企业明知在污水池出水渠冲水会稀释污水并会对在线监控数据存在影响,但缺乏环保法律意识仍然实施该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这也警示了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要注重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全面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