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条 禁止通过干扰采样、调换样品、改变监测条件、虚假监测、篡改或者伪造记录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禁止通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修正)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6次会议、2026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0号)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实施下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二)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
(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
(四)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
(六)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相关文件/情形
1.《关于加强技术防控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4]214号附件1《现场监测设备不够完备可能存在不当干预功能的情形》
现场监测设备包括用于自动监测采样、分析和数据传输的设备,以及用于现场手工采样和分析的设备。
一、软硬件方面
存在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参数、远程登录/遥控、组合按键、特殊代码等软硬件,以及其他用于过滤数据、设置数据阈值、外部数据导入、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运行参数等功能。
二、信息保存查询传输方面
不具备监测数据(分钟值、单次测量值、平均值)、校准数据、工作参数及运行状态等信息自动保存、查询、输出和传输功能。或上述信息保存时限少于1年。
三、日志记录方面
不具备日志记录保存功能,或保存时限少于1年、不具备禁止修改和删除功能。日志记录不能完全包含登录操作、工作状态、运行维护、参数修改、计算公式修改、时间修改等,以及相关操作的用户、时间、内容、数值或状态前后变化情况等。
四、校准参数修改调整限制方面
不具备校准参数修改或调整限制功能,通过标准物质校准产生的参数可人为修改,校准示值误差超过合理范围(原则上不超过±10%标准物质标称值)时可强行通过校准。
五、自动备份方面
不具备系统软件升级信息自动备份功能,系统软件升级后原有信息不能自动备份保存。
六、手工监测设备定位授时防伪方面
废气和环境空气采样、分析等现场手工监测设备不具备卫星定位与授时或网络授时功能。由设备打印的原始记录不具备防伪功能。
2.《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警示案例
1.规避超标排放
2023年3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对*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分局立即联合*县森林公安局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未与废水进水管相连接,而是将采样管置于白色塑料瓶中(瓶中装有不明液体)进行采样测量,干扰正常采样过程,导致总铜、氨氮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经调查核实,*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避免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员工陈某将总铜、氨氮自动监测设施连接废水进水口的采样管拔掉,插入装有经稀释配制好的水样塑料瓶内。该公司污水排放口和塑料瓶内配制的水样经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污水总排放口氨氮58.2mg/L、铜0.596mg/L(分别超标0.663倍和0.192倍);塑料瓶内废水氨氮21.5mg/L、总铜0.220mg/L,在线仪器显示氨氮17.51mg/L,总铜0.259mg/L。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处理结果:移交公安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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