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圆满完成2023年度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一是确定参评范围。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筛选,对符合参评条件的排污单位做到因评尽评。经过确认复核,最终确定198家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二是严格打分流程。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依据参评排污单位的信用信息、核算信用分值,拟定信用等级。对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信用信息的,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打分。4月8日,已对198家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进行评级并通过我局官网公示。
三是做好信用修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根据《管理办法》环境信用修复的相关要求,印发《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用信息修复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修复流程,畅通修复渠道,为企业信用修复做好服务工作。
四是确定评价等级。对公示后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的排污单位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对拟定等级及拟纳入不良单位名单进行复核后,将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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