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已完成2023年度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最终确定参评的198家排污单位中,诚信单位(A级)176家,良好单位(B级)21家,不良单位(D级)1家。
针对1家不良单位(D级),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求,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同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取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不予安排生态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联合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采取相应惩处措施;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针对该企业具体情况,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D级企业进行了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培训,现场讲解信用修复机制、失信程度的区分、信用修复步骤和流程和信用修复常见问题等内容,督促企业尽快修复信用等级,提升信用意识与诚信理念,积极营造讲诚信、重承诺、遵道德、守法纪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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