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十四五”规划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2-0163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生态环境局 信息分类: 规划信息
概       述: 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十四五”规划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1-09-30 16:35:4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十四五”规划
发布时间:2021-09-30 16:35:46 作者:生态环境局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十四五”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2021年7月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首次将“美丽”写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提出,要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严从细从实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26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十四五”规划》范围包括乌海市全境,鄂尔多斯市鄂托克经济开发区所属棋盘井和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面积约3898平方公里。


  目 录

  第一章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回顾 4

  第一节 “十三五”取得的成效 4

  第二节 面临的形势 8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0

  第一节 指导思想 10

  第二节 基本原则 10

  第三节 主要目标 11

  第三章  坚持绿色低碳发展 13

  第一节 落实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新格局 14

  第二节 制定并落实“三线一单” 15

  第三节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15

  第四节 推动能源结构绿色发展 17

  第五节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18

  第四章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18

  第一节  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19

  第二节  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25

  第三节  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27

  第四节  扎实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29

  第五节 深入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30

  第五章   加强生态保护与监管 34

  第一节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35

  第二节  加强生态系统监管 36

  第三节  严格生态保护综合执法 43

  第四节  强化环境保护督察 46

  第五节  强化环境风险管控 33

  第六章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37

  第一节  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 38

  第二节  强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38

  第三节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41

  第七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3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44

  第二节  强化法治保障 45

  第三节  推进生态环境科技创新 45

  第四节  加大资金投入 46

  第五节  加强宣传教育 46


第一章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回顾

  第一节 “十三五”取得的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关注内蒙古的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指出:“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确立的战略定位,也是内蒙古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做出的要“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既着眼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又考虑了内蒙古在国家的生态定位,把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十三五”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度重视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了以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先后印发了《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多个政策文件;2019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和阿拉善盟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对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高效能治理助推高质量发展。产业链价值链提质升级,园区功能持续优化,乌海市出台《促进乌海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园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开展“腾笼换鸟”行动,处置“僵尸企业”51家。加快补齐园区基础设施短板,实施低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等项目13个。传统动能加速提升,制定《焦化产业重组升级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焦化产业整合升级取得新突破。新动能不断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成长,乌海市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非煤产业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80%以上。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进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建立规划环评、战略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全力服务重大项目。阿拉善盟认真落实《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对于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在“红线区”立项的及时撤销立项批复。乌海及周边地区“十三五”期间深化科技创新,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技术创新体系日益完善,截止2020年底,区域累计创建高新技术企业达122家,为产业转型、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环境空气质量方面,截止2020年底,乌海及周边地区区域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8.3%;PM2.5平均浓度35微克/立方米,连续两年巩固在达标线内。特别是乌海市,截止2020年底,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3.1%,较2015年提升10.7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32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30.4个百分点;PM10平均浓度81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23.6个百分点;SO2平均浓度26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54.4个百分点;SO2、NOx排放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44.76%、40.57%,完成总量控制目标的331%和334%。六个工业园区中,除海南工业园区外,其余园区4项考核指标均达到考核目标。水生态环境质量方面,黄河干流乌海段2020年监测拉僧庙断面为Ⅲ类,乌海湖、下海勃湾、三盛公均为Ⅱ类,总体水质状况为优,与2015年水质相同。特别是国家考核断面三盛公优于Ⅲ类考核目标。重要水功能区监测断面水质均为优良,六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为100%,较2015年提升3.8个百分点。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土壤环境质量方面,乌海及周边地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90%以上。

  污染防治攻坚纵深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累计淘汰燃煤锅炉946台,并于2018年底实现区域内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乌海市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完成42台638.2万千瓦在役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88家焦化、钢铁、水泥、铁合金、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53个。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建成市3个污水处理厂均完成提标改造。加大固废、危废处置力度,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推动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

  生态保护建设成效显著。城内城外生态系统相衔接,实施沿黄岸线防护、滩区综合治理,推进国土绿化,加快林草生态建设,实施乌海湖周边区域绿化提质改造工程。持续优化资源开发利用,统筹推进矿区自燃火点治理、排土场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累计建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65座。

  环境监管能力有效提升。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乌海市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及矿区共建成15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55家重点监控企业实现联网,基本实现大气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监测全覆盖。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严格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对偷排偷放、主观恶意排污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切实加大惩处力度,实现“零容忍”。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及2018年 “回头看”整改任务全部完成,自治区生态环保督察有序推进。初步建成大数据应用平台,完成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保护母亲河”宣教活动。

  联防联控机制日趋完善。“十三五”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全国首部协同立法,为区域联防联控提供了法制保障。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加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意见》《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方案、政策,建立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常态化督察,形成治理合力,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不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日趋完善。

  第二节 面临的形势

  乌海及其周边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明显,但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要进一步树立滚石上山、爬坡过坎、攻坚克难的雄心壮志,清醒认识面临的形势任务,增强危机意识、紧迫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决抓好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推动党中央赋予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在乌海及周边地区精准落地、有效落实,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践行“两个维护”。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背水一战的勇气、攻城拔寨的拼劲,加大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力度,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从大气污染防治看,乌海市2020年PM10是全区仅有的三个不达标盟市之一,PM10、O3和SO2年均浓度在全区12个盟市中均排名倒数第一,海南区、乌达区空气质量在全区103个旗县中处于后3位,结构性、区域性、季节性大气污染问题仍然突出,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没有根本改变。一是污染物高排放产业占据主导地位。乌海及周边地区产业结构虽不断改善,新产业、新产品不断涌现,但以煤化工、氯碱化工为代表的的化工产业和钢铁、有色金属冶炼为主的冶金产业仍然是区域的支柱产业,结构性污染治理依然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首要任务。二是产业层次低链条短,能耗高产污多。目前区域内主要工业品仍为焦炭、铁合金、钢铁、PVC、多晶硅单晶硅等中上游产品,产业能源资源消耗大、产业循环化程度低、三废产生量多,治理工作复杂且成效显现不明显。三是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难度大。区域内自然资源相似、基础环境相近,长期以来形成了以矿产资源开发为基础的产业结构,矿山开采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对地表植被、地表水及地下水形成持续不可逆影响,煤矸石自燃、矿区无组织排放等对大气环境带来污染。从水污染防治看,依然存在工业园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问题。从土壤污染防治看,固废产生量大、治理水平低,安全处置占用大量土地,存在污染隐患。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把黄河流域共抓大保护、抓好大治理作为铁规矩和硬杠杆立起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从严从实、凝心聚力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加快补齐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减排短板,加大结构调整,加强源头控制,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质量,为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提供经验示范,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引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出现矛盾,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挺在前头。

  坚持系统治理。坚持系统观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统筹衔接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各类规划,提高规划的执行力、落实力。

  坚持联防联控。完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随机抽查、交叉互查、帮扶督导、驻地督办等形式的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交流合作工作机制,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坚持科学施策。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设定治理目标、明确工作任务、选择治理措施,依法依规推进生态环境治理。

  坚持守土有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紧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治污责任。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3年底,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整合、焦化产业整合重组升级工作全面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运输、能源结构性调整取得阶段性进展,工业园区、城市环境治理设施短板基本补齐,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深入实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底,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区域优良天数比率、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氮氧化物(NOx)、VOCs,区域优良水体比例、劣Ⅴ类水体比例,碳排放强度等指标优于“十三五”末。所有矿山建成绿色矿山,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工业园区现代化水平、城市精细化管理程度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协同共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增强,向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交出合格答卷。

专栏1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十四五”规划主要指标目标

指标

2020年

现状值

2025年

目标值

属性

1

环境空气质量

地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78.3

达到考核要求

约束性

2

地区细颗粒物浓度(微克/立方米)

35

达到考核要求

约束性

3

地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微克/立方米)

94

达到考核要求

预期性

4

水生态环境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50

达到考核要求

约束性

5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劣Ⅴ类水体比例(%)

0

达到考核要求

约束性

6

地下水质量Ⅴ类水体比例(%)*

0

达到考核要求

预期性

7

土壤生态环境质量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90以上

≥98

预期性

8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90以上

≥92

预期性

9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比例(%)

11.5

达到考核要求

约束性

10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量减少比例(%)

——

达到考核要求

约束性

11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比例(%)

——

达到考核要求

约束性

12

氨氮排放量减少比例(%)

——

达到考核要求

约束性

13

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

预期性

14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达到考核要求

约束性

15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

达到考核要求

约束性

16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

预期性

17

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空间面积的比例(%)*

不降低

预期性

18

生态质量指数(新EI)*

——

稳中向好

预期性

注:1.“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评价是采用区域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的平均天数。

2.“细颗粒物浓度”“ 可吸入颗粒物”为年均浓度”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数。

3“生态质量指数”,根据原统计的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即新EI统计,因此项指标评定是采用遥感手段开展,而遥感数据源获取周期长(一般为植物生长季,年末才能收集齐覆盖全区的影像),且数据生产周期长,故只能采用上年度数据。

4.“——”代表为没有基数或未核定。

5. “()”代表累计下降数。

6. “*”代表仅为乌海市数据。

  第三章  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和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淘汰落后低端产能,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着力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改变“挖煤卖煤、挖土卖土”粗放型资源开发模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调共进。

  第一节 落实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新格局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功能定位,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综合考虑区域城镇化建设需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产业布局、人口集聚趋势,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等农业生产用地以及村庄等农村生活用地,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等底线要求,细化落实“三区三线”( “三区三线”:根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把“三区三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海勃湾工业园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巴音敖包工业园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新建重化工项目,重点发展非煤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节 制定并落实“三线一单”

  立足资源环境承载力,完善“三线一单”(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动态更新和调整机制,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科学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区。三类管控区要建立相对应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完善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提出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保功能等调控策略及环境治理要求。优先保护区要严格保护和限制开发,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区要严格环境准入、深化污染防治、防范环境风险;一般管控区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严控高污染高风险的项目准入。逐步建立完善“三线一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政策,探索将环境统计、环境监测、排放清单、排污许可、执法审批数据与“三线一单”和功能区划成果融合,形成“三线一单”数据标准、技术规范、配套管理政策。

  第三节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深化落实区域发展战略,统筹区域产业布局。强化能源、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标达标活动,实施能效、水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培育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企业向绿色化、智能化、高端化迈进,构建现代化绿色产业链体系。提高产业准入标准,改建钢铁、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焦炭、电石项目工艺技术装备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家先进标准。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引导钢铁、铁合金、电石、焦炭、石墨电极、火电等行业中限制类产能(装备)有序退出,实施产能置换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开展“环保管家”技术服务,提升清洁化生产水平,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分类实施工业企业关停取缔、搬迁入园、整改提升等措施,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

  按照自治区工业园区整合发展,建设绿色园区的总要求,通过规划引领、资源配置等行之有效的措施,继续对各级各类工业园区进行整合,做强企业群体,提升规模、培育龙头、发展集群、打造品牌;对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产业园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整合,实现错位发展;明确园区主导产业,围绕主导产业做长产业链条,引进主导产业关键配套企业,补齐产业链条,引导产业集聚,提高产业关联度,提升竞争力;大力推进区域内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持续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要素配套,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力争2025年全部完成。

  第四节 推动能源结构绿色发展

  调整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实现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增速控制在自治区约束目标内,能耗强度持续下降。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调整能源结构的主动方向,大力发展新能源,以生态治理为核心,积极推动光伏发电与沙地治理、矿山修复相结合,加快“光伏+生态修复”建设,促进光伏产业链发展,积极推进矿区治理光伏发电项目及太阳能治沙项目,加快推广普及分布式新能源,积极开展“农光互补”“牧光互补”。依托煤焦化、氯碱化工等化工产业基础和区域能源优势,积极发展煤化工副产气体提纯分离制氢和氯碱化工副产气体制氢产业,探索清洁能源水解制氢等绿色制氢技术,培育发展氢能源产业。推进大规模储能示范应用,打造风光氢储产业集群,促进改变能源消耗结构。加大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利用,降低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加强能源资源一体化开发利用,提升能源全产业链水平。

  第五节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大力发展联程联运,打通快速公路瓶颈、连接断头路,实现乌海市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高效循环。加快实施“公转铁”计划,推动形成以铁路为主的运输结构,重点解决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铁路干线之间短倒问题,推进铁路进入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大宗货物年货运量在 150 万吨以上的矿区、工业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重点布局专用线,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铁路外运比例达到85%。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率先在城市公交、城市物流以及矿区中短途运输等特定场景开展推广应用。城区公交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占比2023年底达到50%以上,2025年底达到60%以上。强化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新建停车及充换电、加气站和加氢站等设施。

  第四章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倒逼污染物总量减排、源头防控、结构减排,聚焦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城市精细化管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领域,找准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治理方式,用足用好科技这个手段。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治为先、修复为要、科学治理、精准施策,坚持一区一策、一企一计、一矿一案,对症下药、精准发力,由点到面,一个行业一个行业推进、根治不反复,整治一个巩固一个改善一域,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一节  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实施区域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坚持大气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总思路,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到2025年底,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总体好转。严格实施能耗“双控”制度,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能盲目扩张;严格项目环评审查,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新建焦化、铁合金、水泥熟料、煤化工、平板玻璃和电石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调整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实施最严格的排污许可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上项目执行区域减量控制制度;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国家标准中明确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的重点行业均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全面加强城市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坚持城市建设精细化管理,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优化城市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开展分区分类治理大气污染,根据主体功能不同将区域分为城市生活区和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工业生产区。区域内排污企业坚决做到达标排放。城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加快推进“城中村”、“棚户区”和城郊农业大棚等清洁取暖改造,加快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清零”,到2025年底前,建成区清洁供暖率达到98%以上,农区清洁供暖率达到60%以上。继续加大燃煤锅炉整治力度,到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6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区域内工业园区淘汰每小时35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到2025年底前,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六排放标准,大力推进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和深度治理,推进油品持续升级,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流动加油车,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到2025年底前,储油库、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 吨的加油站,全面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严控不达标机械的销售和采购,鼓励使用LNG或电动等清洁能源机械。

  精准治理园区及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持续推进大气源解析工作,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实现溯源管理,助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区域内各级工业园区划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管控区,执行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废气污染治理,确保各类排污企业做到达标排放;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业企业清洁化生产。继续推进区域焦化行业污染治理,新(改扩)建焦炉要配套干熄焦装备,到2023年底全面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现有炭化室高度5.5米及以上的焦炉全部完成干熄焦和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氯碱行业管控,推进聚氯乙烯行业低能耗、规模化、无汞化生产,到2025年,电石炉气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加大水泥建材企业深度治理,推动水泥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鼓励现有水泥企业消纳粉煤灰、电石渣、冶炼炉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废弃物,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和陶瓷产品。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未列入淘汰计划的区域全部钢铁产能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非联合企业以及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参照执行。强化其他工业炉窑污染综合治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生产工艺产尘点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重点加大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制药、农药、橡胶制品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力度。到2025年,化工行业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50%以上。除安全生产等原因外,逐步取消炼油、石化、煤化工、制药、农药、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非必要VOCs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经治理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实施关停取缔,在供热管理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推动加快淘汰,对于有条件的推动实施燃料清洁化替代。严格实施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汽修喷涂、喷洒农药、加油站装卸油等行业夏季错峰生产专项管控,严控6-9月份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抓好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污染治理。开展异味控制研究,逐步解决煤炭自燃和众多工业园区排放叠加,特别是焦化企业熄焦产生的气味污染问题,推进区域内涉氯、氨、苯系物、有机硫化物、农药中间体和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等异味污染的协同防治,积极建立异味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施工扬尘治理,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制定并实施绿色施工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加大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和道路自动喷雾降尘系统,到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和主要交通干线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6%以上。加强物料堆场管理,各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单位应当采用密闭措施,路面进行硬化处理,露天装卸煤炭作业应保证全程湿环境。推进黄河库区扬尘治理,持续推进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库区清淤工程,组织开展调度排沙,同步实施人工辅助和机械清淤,到2023年底初步建立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水沙调控运用机制。根据汛期来水情况,择机进行人工干预减淤措施,减少库区的裸露区域面积。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餐饮行业经营者均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全面取缔露天碳烧烤,全部更换清洁能源或入店经营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严禁秸秆焚烧,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到2025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5%。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为引领,进一步摸清碳排放情况,确定地区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大力推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碳达峰专项行动。总结乌海市实施的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经验,探索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多种大气污染物协同处置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碳排放、碳达峰、碳中和等减污降碳综合治理模式。深化乌海市国家低碳城市建设,推进氢气炼钢、低碳园区、低碳社区、近零碳示范区等试点建设,示范引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大力推动电力、钢铁、化工、建材、有色、煤炭等高耗能行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实现单位工业产值碳排放明显下降。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装备发展。加大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进行升级改造。大力发展低碳交通,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车辆,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四类”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深化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推进氢氟碳化物淘汰和替代,主动适应气候变化。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预警。强化各级空气质量预报中心运行管理,提高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实现预报信息区域共享、联网发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能力,确保做到所有涉气企业全覆盖,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区域内矿区、工业园区确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重点控制区,健全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污染物来源解析,科学制定针对性减排措施,每年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效性。推行环境应急管控的差别化执行机制,对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或生产线,可免予执行应急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等管控措施,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原定预警响应级别要求停产的,免予执行停产,按照最低限产比例执行限产。

  第二节  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切实强化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开展黄河流域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围绕重点河段排污口,做到有口皆查,摸清排污口数量、分布及污水排放特征和去向,逐一溯源查清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拆除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分类施策、精准治理,形成全面完整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统筹污染源水陆管控,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审核,切实提高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管理水平。针对重要河口和关键节点,推进人工湿地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生物净化—再生水调蓄和利用组合项目,降低入河排污量。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思想,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黄河段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治理。以重要河流源头所在区域为重点,加大河湖源头水源涵养区保护,增加清洁水源储备能力,提升水源涵养能力,恢复源头活水。开展区域内种养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推进化肥、农药施用量负增长行动,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利用和替代利用,加快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实施“三线一单”硬约束。严格管控黄河流域环境风险,大力开展黄河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3公里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尾矿库、固废堆场等污染源的综合治理。

  全面提升城镇基础实施建设。补齐区域城市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提高管网覆盖能力。加大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能力。因地制宜推进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继续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2025年,区域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50%。三盟市尽快完成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不断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实施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按日计罚等措施,确保污染物,特别是总氮、总磷达标排放。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结合水质改善目标,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许可证核发制度、加快核发进度,做到重点行业应发尽发。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加快区域内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实现园区内企业污水应收尽收。建立统一管理机制,将煤矿井水利用纳入当地水资源规划。加快疏干水及中水综合利用工程建设,整合各煤矿剩余疏干水,依据水质用于园区工业用水、道路绿化用水及生态补水。推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绿色发展,推进焦化、农药、化工、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化改造,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内焦化废水必须全收集、全处理、全回用。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安全。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乌海市海勃湾区南水源、乌达区新1#水源等新划定调整的饮用水水源地要加快落实保护区“立标”“治理”两项重点任务,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源一档”建设,规范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标识和隔离设施,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乌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100%。2024年完成区域内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立标。依法清理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涉水工业企业。因环境背景值高导致超标的水源地,要在供水厂配套相应的净水设施,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全过程管理。

  第三节  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加强土壤环境空间布局管控。将土壤优先管控名录内地块、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PVC等行业建设用地以及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地块划定为土壤环境风险监管重点,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严格管控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责成其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活动。

  抓好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控。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和图表,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保护,结合耕地质量类别划分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推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加强耕地土壤环境监测。鼓励各地采取种植非食用农产品和轮作休耕等自然修复方式,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继续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减量化行动,逐步解决地膜对耕地和环境的污染问题。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粪污资源化建设,推动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坚持农用优先,重点开展饲料化和肥料化利用。

  有序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为重点,强化用地准入管理和部门联动监管,推进风险管控和修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推进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作。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的将重金属减排目标分解到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对区域内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一企一档”严格管理,逐一落实减排任务,动态更新、补充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依据涉镉企业及周边5公里范围内开展的涉镉等重金属相关监测数据,开展污染源排查。

  第四节  扎实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保障。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组织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示范,消除人为污染造成地下水水质超标的风险。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规范设立标识标志牌和隔离防护设施。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对可能影响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进行排查。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饮用水供水安全。

  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评估。持续开展调查评估,继续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开展防渗改造,加快推进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对高风险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场地建设规范的防渗系统。

  第五节 深入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立足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效利用,加速推动矿产资源整合,逐步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矿业设置过多过乱、矿山规模小、生态破坏严重的问题。做好矿区总体规划,制定统一开发、统一排放、统一治理方案,优化开采次序、开采方式、治理模式,实现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有效解决矿区项目密集、矿山规模小、能耗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点多面广、资金分散,治理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乌海市2021年启动矿区整合示范矿山创建工作,到2023年底,乌海及周边地区全面完成矿产资源整合。

  深入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压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主体责任;废弃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及历史遗留的地质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采取集中连片治理方式,统筹推进矿山开采中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加快10公顷以上集中连片废弃矿区破坏土地、植被修复和污染综合治理,有效解决区域煤矿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在产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山设计、环评批复、安评要求、水保方案、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施工、建设,不欠新账。鼓励闲置矿坑的固废存储利用、排土场转型利用、建设矿山公园等。到2023年集中连片治理初见成效,2025年集中连片治理成效显著。

  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严把矿山开采准入关,新设立矿山执行“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绿色矿山标准。现有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升级改造,到2025年区域内所有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依法依规逐步退出市场。加大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治理经费投入,统筹利用好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鼓励绿色矿山企业通过产业升级、技术优化,实现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积极探索采坑用途,充分考虑“矿坑”分布区位,因地制宜采用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方式进行修复治理。加快露天采坑内排作业,鼓励井工矿山采用充填法、保水开采等技术进行地下开采。逐步提高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标准,最大限度恢复矿山原生态状况。强化示范引领,推进工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

  全面加强矿区执法监管。整合执法力量,增强执法合力,建立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机制。重点针对排土场规范化整治、绿色矿山创建,煤层、采空区和排土场自燃治理、矿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开展执法工作。落实矿区煤层、排土场自燃和煤炭洗选企业煤矸石堆场火点治理,加强矸石自燃火点日常巡查,实现火点动态“清零”。严格执行“先灭火后生产”原则,实行火点治理日报告制度,对火点治理进度缓慢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

  加强矿区扬尘污染整治。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严控矿山开采扬尘,对采掘场、排土场已形成的台阶进行压覆及洒水降尘。实行露天开采和采空区综合治理项目错峰爆破,采用先进技术抑尘爆破,严格落实火工品差异化供应政策。解决矿山开采和矿区内重载汽车运输带来的扬尘污染,严格控制物料储存、输送及相关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不能使用密闭方式的要采取抑尘或收集处理设施。矿区运输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全部实施硬化,建立管护和定期清扫制度。大力推进运输方式转变,主要生产物料和产品通过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提升矿区扬尘污染管控能力,建立矿区智慧管控系统。

  第六节  强化环境风险管控

  将环境风险管控纳入常态化管理,守牢环境安全底线,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加强环境风险源监管与防控。加大力度实施重点行业风险源管控,对已筛查的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环境风险源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环境信息数据库。强化危险化学品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监管,实施高危害高风险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强化政府、园区及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明确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的防范风险能力。加强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放射源的生产、出厂、使用、转移、转让、退役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移动放射源作业实时定位监管。规范核与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有效控制电磁辐射污染,进一步强化电磁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严格履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优化电磁场的空间分布,合理布局场源建设,有效控制超高压和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及其他电磁辐射影响,推进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逐步推广“绿色基站”、“绿色变电站”建设。

  提升固废利用处置水平。建立完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和处理体系,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试点工作。加快县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推行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优惠政策,拓宽废物综合利用市场。因地制宜的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冶炼废渣等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工业;继续探索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研究,对区域内高铝煤炭资源进行高效利用;重点推进尾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铁尾矿伴生多金属的高效提取、富铁老尾矿低成本再选、传统尾矿建材的低成本高效率生产、低铁富硅尾矿高值整体利用、低成本充填和用于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新建铁路、公路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尾矿、粉煤灰等作为筑路材料。严格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贮存等企业台账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突发疫情医疗废物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第五章   加强生态保护与监管

  以建立完善自然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体系和实现监管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为重点,强化生态监管。

  第一节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强化水生态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作为刚性约束,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着力保障生态基本需水,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生态”,水资源短缺地区严控高耗水项目,合理规划粮食产量和种植面积,生态建设工程要合理确定林草种植密度和种类,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封闭超采区除保障基本民用水的其他水井,严禁超采地下水。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将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写进农用地使用、建设用地规划或方案中。加强湿地保护,全面实施退耕还湿、植被恢复、栖息地修复、湿地修复、水资源保护和富营养化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加大破碎化湿地的恢复力度,全面监测评估天然湿地丧失和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变化情况,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原则,益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开展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行动。因地制宜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科学经营经济林。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快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走集约高效、优质绿色、少养精养的现代畜牧业新路子。实施沙地重度危害区综合治理,加大对封禁沙地的治理和保护力度,加强乌兰布和东部等沙地治理,建设沙漠锁边林灌草带,遏制沙漠扩张。通过种植灌木或播撒草种,增加植被覆盖,阻止流沙移动,固定沙丘。严肃查处毁林开荒。

  第二节  加强生态系统监管

  实施生态空间分类管控制度。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现状调查,设置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点,及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

  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研究,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规划实施,以典型生态系统、典型区域以及公众熟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为重点,深入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掌握保护状况、威胁因素、动态变化,形成重点区域及重点物种保护政策建议。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草原、荒漠和沙地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评估,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

  强化对资源开发类项目监管。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生态环境影响管理,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问题。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大对湿地保护修复、荒漠化防治等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力度,强化生态修复区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确保生态建设和恢复治理成效,同时杜绝次生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

  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监管水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严格控制人为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干扰破坏。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蒙古金沙湾国家沙漠公园和内蒙古乌海龙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切实承担起保护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内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清理清退与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不符的各类建设项目。地方政府要定期对自然保护地管理开展科学评估,及时掌握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和保护成效情况,发布评估结果,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章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建立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优化监管体系,加快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大环保格局”。

  第一节  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

  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做好“三区三线”编制和划定工作,促进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前置条件,推行项目环评与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联动,发挥规划环评的引领作用。大气、水、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支持优质重大建设项目。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采取多部门执法联动,分类加快、加大“散乱污”企业的清理整治力度。坚定不移地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为环境守法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坚决不搞环保“一刀切”,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决打破行政性垄断。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及时取消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所享受的环保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价格优惠、银行贷款、电价补贴等待遇建议。

  第二节  强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为核心,完善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科学统筹大气、水、土壤、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监测布局;构建生态质量监测体系,加快推动传统环境监测向生态环境监测转型;健全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应急预警预报监测,提高突发风险防范能力;深化生态监测监管综合评价与智慧应用,提升数据分析挖掘能力,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支撑。

  完善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深化乌海及周边城镇、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监测,提升PM2.5与O3协同控制监测与预警能力,补充颗粒物组分、光化学污染、非甲烷总烃、温室气体等专项站点,建立全区大气污染立体遥感观测系统。优化地表水监测网络,拓展流域水生态监测,推进黄河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建立健全黄河流域水质自动监测预警体系,在黄河流域重点断面开展水生生物监测,满足水生态质量考核管理需求。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废处置场地等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站点设置,以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源为重点,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健全声环境监测体系,推进旗县所在地开展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地级市和县级市分步实施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

  健全污染源监测体系。完善固定源监测及管理体系,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推动VOCs、总磷、总氮、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规范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污染源自行监测监控,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机制,推动执法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升测管融合协同效能。完善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拓展移动源专项监测。

  构建生态质量监测体系。建成覆盖重点区域、重要生态系统的生态地面监测网络,建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初步建立天空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推进生态系统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调查与评估;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监测、评估及生态风险预警;研究开展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影响监测评估。

  完善生态环境预报预警体系及应急监测。充分运用互联网、遥感、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组织整合全区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互联网、公众舆情等监测数据,集成生态环境数据库,建立可共享的生态环境大数据管控系统,做到监测预警评估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体系,重点提升中长期预报能力,强化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能力;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平台建设,拓展数值模型应用功能,加强气象条件影响量化评估研究,强化臭氧预报及受沙尘天气、秸秆焚烧影响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构建土地、水、地质、生态、社会经济等子系统组成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体系,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对热点问题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建立科学、高效的个案快速评估制度,实现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监管、应急监管转为日常监管、分散监管转为系统监管,形成用数据管理、用数据服务和用数据决策的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环境应急监测响应体系,建立自治区-区域-盟市三级应急监测网络,加强应急监测装备配置,健全区域环境应急监测联动响应机制。

  第三节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完善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主动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完善环评、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生态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维等领域环保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动态评价管理制度,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联合奖惩机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损害结果认定、修复责任法定、行政执法跟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倒逼企业严格守法的管理模式,让制度成为硬约束,形成了触之必罚的红线效应。在环境污染高风险行业积极推动环责险。继续推动环责险试点工作,加大环责险宣传力度,尽快形成化解企业环境风险的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整改承诺教育制度。要坚持环保底线,对于问题企业要坚决处理,但同时绝不搞“一刀切”,对于一般违法问题、没有造成环境直接影响行为的轻微问题要以教育和整改为主。用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企业存在轻微违法,实行企业法人环保整改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整改到位后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开展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市场化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二级市场,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提高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形成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机制,推进企业排污权指标的资源化及价值提升。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推开森林、草原、土地、水资源和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实行终身追责。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多样性优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生态补偿模式,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和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全覆盖,探索建立起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初步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

  第四节  加强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制,实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常态化。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对治理无望或根本无法做到达标排放企业限期关停淘汰;健全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机制,严格执行《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等领域的专项督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强化问题整改落实。采取强化监督和个案督查等形式对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突出生态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主观不作为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破除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模糊态度、侥幸心理,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跨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及公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常态化,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对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定与执行等环境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执法监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在执法中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查找环境问题、分析原因,做到“精准把脉、辨证施治”,指导企业做好整改提升。

  第七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乌海及周边地区要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摆在全局工作突出地位,从实际出发,研究细化分阶段、分年度、分区域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切实解决突出问题。阿拉善盟、乌海市、鄂尔多斯市政府有关部门、旗县区、园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贯彻规划提出的任务措施,研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和综合改革措施,强化沟通协作,协调解决方案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合力,早出成效。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情况要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专项督察工作,阿拉善盟、乌海市、鄂尔多斯市政府每年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年底要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乌海及周边地区要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好年度考核,严格规划实施评估考核,定期对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落实规划确定的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节  强化法治保障

  乌海及周边地区要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进一步构建完善包括科学决策、市场运作、考核审计、公众参与在内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执行好《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对执法主体的监督。

  第三节  推进生态环境科技创新

  针对大气、水、土壤污染及生态系统等问题,实施重点生态环保科技专项研究及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环保智库等建设,推动静脉产业基地和“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搭建环保装备与服务需求信息平台、技术创新转化交易平台。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管理政策协同保障,提高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端人才政策激励。积极培育壮大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节能低碳环保、生物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强5G、区块链、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大力推进绿色示范创建工作,扩大绿色产品产业、园区和供应链试点范围。

  第四节  强化环境保护督察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进行督察,重点强化对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监督检查。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推动整改落实。将乌海及其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派驻督察重点内容,开展重点督办。

  第五节  加大资金投入

  强化地方政府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主体责任、保护治理项目推进责任、资金筹措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对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加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探索开展绿色金融,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生态环境保护中。

  第六节  加强宣传教育

  全面加大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深入解读和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营造合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乌海及周边地区各级政府要定期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和企业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扩大公众环境参与权,强化公众环境监督权。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方式方法,大力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吸引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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