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低碳产业园区分局关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告 | ||||||||
| 索 引 号: | /2023-00960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 概 述: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低碳产业园区分局关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23-02-2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2-24 10:11:1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低碳产业园区分局关于2023年02月24日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告
一、 2023年02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文件批号 | 批复时间 | 建设地点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1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低碳产业园区分局 关于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 非常规水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低碳环审[2023]1号 | 2023.02.24 | 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内预留空地 | 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非常规水综合利用项目(一期) | 乌海市高新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