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环复字〔2023〕7号
【办理结果:B】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乌海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绿色金融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议”的答复
董彩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绿色金融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议》收悉,经我局和市银保监局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
(一)国家、自治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银保监会,积极推动在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中规定环责险有关内容。一是积极推动将环责险写入制修订的法律法规。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0年4月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二是积极推动环责险政策制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明确“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提出“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乌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
乌海市2013年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首批确定13家企业首批参与试点工作。对首批参与试点的13家企业实施优先放贷、引导采购商优先采购等优惠政策。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与乌海银保监分局积极推动重点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力度,2022年环责险累计保费规模为6.5万元,同比提升2.9万元,涉及1个客户,一张保单。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将企业“参保环责险”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加分项,激励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经济活动中能够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
(三)乌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情况
为切实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恢复性治理赔偿工作,我市印发《乌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打下了有力的基础。
自2020年以来,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在内的7个方面线索的认真梳理和筛查,形成线索清单及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其他线索反馈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根据清单,共计完成了47个案件线索的核查、填报等工作,其中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的“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超标事件”和“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渗坑内非法排放污水事件”2个案件线索启动了相关赔偿程序并分别于2021年和2022年办结完成。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困境
我国现有法律分布较为分散,以倡导性条款为主,缺乏严格的法律赔偿的规定,缺乏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等专门性立法。2021年11月,《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没有出台正式文件。截至目前,国家、自治区尚未出台在环境高风险地区和领域实施强制性环责险的相关具体实施办法。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碍于法律法规等依据不足,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无法采取相关的强制手段强制企业投保,造成客观上企业无投保的压力。另外,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强制投保不是长久之计,推动环责险还需运用市场机制形成内在动力。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加强与市银保监局沟通联系,积极创新保险产品,优化服务模式,准确评估风险,合理确定保费,多层面、多渠道沟通协调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同时,密切关注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政策动向,争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有实质性的进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分管领导:王东平
联系人:张海贤
联系电话:0473-2010488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