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4571840/2025-05278 | 发文字号: | 乌环复字〔2025〕1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 信息分类: | 建议提案 | ||||||
概 述: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 ||||||||
成文日期: | 2025-06-0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6-05 16:48:4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环复字〔2025〕1号
【办理结果:A】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对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李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市企业异常工况、事故状态下的无组织排放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生态环境领域针对企业无组织排放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在生态环境执法中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在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开发布了《关于乌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乌环办〔2022〕40号),清单共包括25种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详细列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确保了我局在执法过程中始终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
《乌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第24条“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此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中“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 公告〔2024〕3号)中“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当我市企业在异常工况、事故状态下产生了无组织排放现象后,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证明此次无组织排放是生产装置在异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而产生的现象,或者是为安全考虑而在处理异常工况过程中排放的气体、烟尘,且事后采取了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在后续积极整改,减少环境污染影响,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我局会依法依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再次感谢您的建议,我们将持续关注企业在异常工况、事故状态下的无组织排放问题,努力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企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为我市的生态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分管领导:张松林
联系人:秦松涛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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