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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关于乌海市天艺彩钢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钢构生产及装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3日 作者:生态环境局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43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做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示期为202443日-2024410日(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73-3661122

   通讯地址: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管理室

   邮          编:01604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乌海市天艺彩钢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钢构生产及装配项目

乌海市天艺彩钢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福木源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新建一座3层办公楼,占地面积约640 m2,生产车间两座,占地面积约2万m2,高度为12 m,用地2.8万m2,年产1万吨彩钢板,2万吨钢结构配件、55万平方米装配式楼板。

  • 废气

该项目生产过程中1#生产厂房内彩钢板生产车间切割、打磨粉尘;钢结构配件生产车间切割、焊接、打磨、抛丸粉尘经各自配建的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共用的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后,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1#生产厂房内钢结构配件生产车间内喷漆房经配建的漆雾及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配建的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共用的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120mg/m3要求,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2#生产厂房内装配式楼板彩钢板生产车间切割、焊接、打磨、抛丸粉尘经各自配建的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共用的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后,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粉尘及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的要求。

(二)废水

该项目无生产用水,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本项目生活用水量为2.1m3/d(630m3/a),排水系数按0.8计,则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68m3/d(504m3/a)。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夏季用于厂区绿化及抑尘及抑尘,冬季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

(三)噪声

该项目设备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为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建设单位在设备选型时应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厂区绿化降噪等措施,并加强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预测结果表明,昼间和夜间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固体废物

该项目运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彩钢/钢材/钢构件切割边角料、除尘灰、焊渣、废钢丸、水性漆废包装桶、漆渣、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润滑油。运营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一般固废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处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以合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处置率100%;本次拟建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落实本环评提出的各项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固废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不利的影响。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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