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及《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乌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遥感监测不合格车辆进行处置的通告》要求,现将2026年7月1日至7月31日我市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中排放不合格的车辆予以公示,车辆信息已推送至“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将在年度排放定期检验中进行重点查验。
7月我市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不合格共计3辆。各相关运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如对监测结果有异议,请于15日内致电0473-2881910进行陈述、申辩。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在用柴油车排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6个月内连续两次及以上同种污染物超过排放限值,则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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