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市委工作安排,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二)宣传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三)承担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承担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
(五)承担对全市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情况等开展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
(六)承担对全市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
(七)承担对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
(八)承担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执法工作,对持证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
(九)承担对黄河流域乌海段排污口开展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
(十)承担对全市范围内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地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
(十一)承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链、文书等进行法制初步审核,并按有关程序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处罚决定,对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处罚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协助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大责改决定、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和移送案件等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协助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十二)承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工作;
(十三)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环境税征收工作;
(十四)承担对全市范围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
(十五)承担对全市范围内核技术、射线装置利用等电离辐射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承担固废污染防治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
(十六)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七)承担向上级部门争取生态环境项目资金。
(十六)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9号 市生态环境局2楼209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2023814
负责人姓名:宋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