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参评排污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推进乌海市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机制,规范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守法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局将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度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下列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单位;
(二)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单位;
(三)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
(四)核技术利用单位及伴生放射性开发利用单位;
(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信用评价的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七)涉嫌犯罪的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不在本办法评价范围内。
二、评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三、评价等级
(一)排污单位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信用信息产生后动态计分。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增信加分和一般失信扣分,生成相应的信用分值,用于确定信用等级,最高100分。
排污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
诚信单位(A级):信用分值≥95分;
良好单位(B级):95分>信用分值≥75分;
警示单位(C级):75分>信用分值≥60分;
不良单位(D级):信用分值<60分。
完成评价的排污单位信用分值,将作为下一年度评价基准值。
(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一事一议,评价年度内按次累计计算。信用失信信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审定,评价年度内的一般失信信息,累计达到2次即评定为生态环境失信个人。
四、评价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排污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信息归集。各分局2024年1月24日前报送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参评排污单位名单并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归集。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信用信息的,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归集。参评单位应上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用承诺书。
(2)等级初评。各分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对参评排污单位的信用信息核算信用分值,初步拟定信用等级。于2月29日前将初评明细及汇总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信用信息的,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评价。
(3)确定初评结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分局初评结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进行评定。
(4)信息公示。市生态环境局应于4月30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双微平台等媒介公示信用评价拟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复核审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拟定等级及纳入不良单位名单进行复核后,确定评定结果,并于5月15日上报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6)质量抽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盟市上报的评定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定结果返回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再次复核确认。
(7)结果公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6月5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众可查询、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信息推送。将确定的评价结果推送到乌海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内蒙古乌海)网站。
(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信息归集。各分局2024年3月5日前确定参评名单并通知参评相关从业人员填报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2)等级评定。各分局依据参评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拟定初评等级,于4月10日前将初评结果汇总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及时通知参评相关从业人员,参评相关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和拟定评定等级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再次审核确定拟评定等级。市生态环境局5月15日上报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3)质量抽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盟市上报的评定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定结果返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再次复核确认。
(4)结果确定。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不公布不公示,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5月30日前将评定结果通知生态环境局,涉及失信人员由认定失信的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函告。
五、联系方式及报送地址
联系人:王娜
电 话:2010488
邮 箱:whssthjjzhk@163.com
地 址:市生态环境局502室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pdf
2024年1月16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