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参评企业:
为切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修改的要求》(内环办〔2024〕110号)进一步修改的要求,今年,我们组织各区分局及相关企业开展2023年度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此次共有198家企业参与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排污单位信用信息分值拟定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印发《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修复相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修复流程,根据规范要求,最终确定参评的198家排污单位中,诚信单位(A级)176家,良好单位(B级)21家,不良单位(D级)1家。将在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蒙古乌海)上公布评价结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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