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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环保部门职能类信访工作分类说明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0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文件要求,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一、市容环境

1. 反映市容脏乱差。 如不按规定时间、 地点、 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等。

2. 对生活垃圾(粪便) 分类收集、 处理、 利用, 对生活污水处理、回用,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建议。

此类问题, 引导群众向当地市政(市容环卫、 排水)、 水利()、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二、城乡规划

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火车站、机场、轻轨、地铁、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疗机构、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 规划不合理。

此类问题, 引导群众向当地城乡规划、 市政(市容环卫、 排水)

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电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三、城市综合管理

1. 反映社会生活、 交通、 建筑施工噪声。 如广场舞音乐(锣鼓声)、夜市、家庭装修、燃放烟花爆竹等噪声。

2. 反映露天烧烤食品烟尘、气味。

3. 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对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提出建议。

此类问题, 引导群众向当地公安、城管、 交通运输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四、农产品安全

举报违法生产、销售、 使用高污染、 高残留农药、 兽药, 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 兽药、 饲料、 水产饵料, 建议发展绿色农业。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农业(渔业、畜牧) 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

药管理条例》。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

举报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 破坏森林、 草原等行为。 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草原、湿地、治理沙漠等建议。

此类问题, 引导群众向当地林业、农业(渔业、 草原) 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法》《草原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六、河道湖库管理

1. 举报从河道取水、 采砂, 向河道、 水库倾倒土石方, 影响下游灌溉、人畜用水,妨碍行洪。

2. 举报未取得养殖证, 在水库、 湖泊、 河道内非法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水利、农业(渔业) 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渔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七、矿山秩序

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或者在采矿、 采石过程中破坏森林植被, 爆破作业威胁周边居民人身、 房屋安全, 要求取缔无证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

此类问题, 引导群众向当地国土资源、安全生产、 林业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森林法》。

八、财产损失鉴定

农作物、林木(果树、花卉、药材)、养殖物(含水产品) 出现减产、死亡,种植(养殖) 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赔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农林牧渔部门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在当事人取得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并经排查确定致害范围后,由当地环保或其他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民事

诉讼等途径处理。

法律依据: 《农业法》《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渔业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侵权责任法》等。

九、产业政策

1. 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偿。

2. 发展节水节能节材技术设备,取缔粘土砖,发展新能源。

3.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对包装容器生产、 销售单位征收后期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

4. 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此类问题,建议群众向发改、 工信、 能源、 水利、 住建、 国土、商务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水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 的批复》。

十、技术发明及公益性倡议

1. 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 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

2. 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等)

此类问题, 提出者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 讨论、 发布广告, 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 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环保部门不干预排污单位自主选择治理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不干预公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干预企业或个人开展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开发、工程试验、市场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 《专利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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