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4571840/2023-0180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2-08-2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2-08-24 11:07:4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近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乌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容错纠错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动乌海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面梳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清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2.《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三、主要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单》的内容主要包括27项违法行为及不予处罚的条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中针对各项处罚行为提出了具体的不予处罚条件,且规定不予处罚须同时满足该项处罚行为的全部不予处罚条件,同时列明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更便于执法人员的应用。
四、主要特点
细化不予处罚情节,防止执法随意化。《清单》对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条件,明确了每一种不予行政处罚涉及违法行为需要符合的情形,有效防止了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办案人员的主观理解不一致导致不予处罚制度难予落地,防止执法随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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