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乌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乌海市印发的《乌海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是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乌海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乌海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及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对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配合国家、自治区做好乌海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乌海市重点环境领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乌海市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定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按照自治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要求,监督检查各区、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乌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乌海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单位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乌海市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乌海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拟定乌海市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乌海市党委、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分级审批规定,组织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乌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乌海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乌海市环境统计、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执法监测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统计、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监测,组织建设管理乌海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我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乌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政策措施。落实国家、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与能力建设。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一)承担中央、自治区、乌海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督察工作,承担自治区对我市环保督察整改考核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与乌海市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乌海市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乌海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绿色乌海。

      第四条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等工作。

      (二)综合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等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与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涉及乌海市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

      (三)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起草我市有关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乌海市有关生态环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监督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配合自治区调查处理有关跨省区(盟市)环境污染纠纷。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各区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协调配合国家、自治区对我市环保督察整改考核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五)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

      (六)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七)固废辐射与化学品监督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八)审批科。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复核、决定送达,以及审批链条中涉及的相关内设机构的协调、对接等工作。负责全市规划环评、政策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拟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备案及验收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乌海市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转移等相关行政许可。承担全市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等行政许可。组织协调全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制度。承担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行政许可文件的发放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牵头研究并提出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建议等工作。

      (九)科技与财务科。承担全市生态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科技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十)自然生态与监测管理科。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监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乌海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党群、纪检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干部培训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9号

      邮政编码:016000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2022479

          人: 田永祥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

    (一)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相当于副处级规格的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

    (1 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2 宣传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3 承担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

    (4 承担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

    (5 承担对全市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情况等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6 承担对全市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7 承担对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8 承担对全市范围内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地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9 承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链、文书等进行法制初步审核,并按有关程序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处罚决定,对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处罚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大责改决定、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和移送案件等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10 承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工作。

    (11 承担对黄河流域乌海段排污口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12 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环境税征收工作。

    (13 承担对全市范围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14 承担对全市范围内核技术、射线装置利用等电离辐射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15 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执法工作。

    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执法权以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市生态环境局2209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2023814 

       负责人姓名:宋佰军

  (二)乌海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乌海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是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规格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1)承担各类环境数据资源的采集、整合、共享、分析及管理的相关工作,报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环境信息技术支持。

  2)协调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和运行维护技术指导服务工作,承担环境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3)承担全市污染源监测工作。

  4)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信息化和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环境监控、环境信息化和环境监测规划以及技术研究、培训和交流工作。

  5)为市生态环境局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6)完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市生态环境局5楼501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2029804

     负责人姓名:楚波

   (三)乌海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排污权中心

  乌海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排污权中心,是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规格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

  1)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政策、制度、技术、方法、规范、地方标准等基础性研究工作。

  2)承担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等工作。

  3)承担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技术支撑工作。

  4)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市生态环境局5楼511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2088586

      负责人姓名:马雯

  (四)乌海市固体废物环境技术中心(挂乌海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中心牌子)

   乌海市固体废物环境技术中心(挂乌海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中心牌子),是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所属正科级规格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

  1承担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塑料、重金属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工作。

  2承担土壤现状调查、污染场地管理、土壤修复治理等方面的技术审核、技术培训及其他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3承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塑料、重金属突发污染环境及土壤生态环境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4承担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服务工作。

  5承担全市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技术支撑工作

  6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市生态环境局5楼519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2020565

         负责人姓名:赵娟

  (五)乌海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挂乌海市环境应急中心牌子)

  乌海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挂乌海市环境应急中心牌子),是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所属正科级规格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

  1承担全市每天空气质量信息及数据的审核,空气质量变化趋势的分析预报和日常预报会商工作。

  2对全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污染潜在趋势开展预测预警。对重污染天气预报结果提供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

  3承担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及维护、系统故障处理,数据库的运行及网络安全管理。负责预警预报24小时值守。

  4参与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环境应急日常管理技术服务工作。协调环境安全应急专家库、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参与编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配合实施,参与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配合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监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5)配合主管部门承担协调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协助有关单位实施环境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和追究

  6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市生态环境局4楼401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2089538

    负责人姓名:田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