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3-045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生态环境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5-19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5-22 08:47:0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作者:生态环境局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要求,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探索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的问题,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推动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处置难、监管难等问题,逐步实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试点单位收集范围为所在盟市行政区域内,不得跨盟市收集,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和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对大中型工矿企业,其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危险废物种类,可纳入收集范围。严禁收集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

       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作为园区基础配套设施;支持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试点;鼓励和支持现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和综合类收集许可证的企业开展试点。

       试点单位申报要求

       1.试点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按照核发的许可证及许可条件开展收集经营活动。

       2.试点单位应至少具有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运行要求

       1.试点单位要与小微企业签订收集协议,严格按照收集协议提供收集、运输和利用处置等一体化服务,不得超范围收集危险废物。

       2.试点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科学制定收集贮存方案,严格分类分区贮存;贮存设施及危险废物包装物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和识别标志。

       3.试点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鼓励试点单位采用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和信息化追溯。鼓励试点单位拓展延伸环保管家式服务,将危险废物管理等业务指导纳入集中收集的服务内容,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市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把开展试点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举措,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主动作为,开拓创新,探索不同的试点模式,积极谋划推动本地区试点工作,切实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与服务,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应依法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并纳入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对违反试点管理要求、存在重大环境问题或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安全事故的小微试点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对不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试点单位负责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承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试点单位计划主动退出试点工作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告知所在地盟市生态环境局和服务的小微企业,并依法对收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按要求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消除污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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