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环罚字(南)〔2026〕18号 乌海市呼铁同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4571840/2026-04036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行政机构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 概 述: | 乌环罚字(南)〔2026〕18号 乌海市呼铁同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 成文日期: | 2026-08-0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8-07 11:50: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乌海市呼铁同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3690097814K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广文
一、存在的违法事实以及证据
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装卸物料过程中造成扬尘污染,调取视频监控发现2026年4月21日、4月26日、5月3日、5月7日在装卸物料过程中均造成扬尘污染,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四、处罚结果
(一)裁量幅度、依据
1.经调查,该公司4月21日运送焦炭净重2273.400吨,4月26日运送焦炭净重2345.000吨,5月3日运送焦炭净重2999.240吨,5月7日运送焦炭净重2940.060吨,共计10557.7吨焦炭在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对该公司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违法情节不存在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裁量情况。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60,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及《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为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该公司共计10557.7吨焦炭在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综上所述,针对该公司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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