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环罚(南)〔2026〕21号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6-04950 发文字号: 无
发文机构: 行政机构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概       述: 乌环罚(南)〔2026〕21号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成文日期: 2026-10-09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10-09 14:54:0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环罚(南)〔2026〕21号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6-10-09 14:54:06 作者:海南区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797163092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卓子山街道

一、存在的违法事实

        2026年6月26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一群众来我局反映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水泥灰岩矿山在2026年6月24日、2026年6月25日生产作业期间存在粉尘污染,并将拍摄照片拷贝至我局执法人员电脑,2026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去现场核实,当天水泥岩矿正常开采,破碎生产线正常生产,石灰石矿坑内有一台挖机正常装运石灰石,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群众反映2026年6月24日、2026年6月25日反映生产作业期间存在粉尘污染问题内容属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三、处罚结果

(一)裁量幅度、依据

1.经调查,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水泥灰岩矿山在2026年6月24日、2026年6月25日、2026年6月26日正常开采,破碎生产线正常生产,石灰石矿坑内有一台挖机正常装运石灰石,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第七条至第十条,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违法情节不存在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裁量情况。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的,序号53,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表,排放粉尘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措施>1天的,2万元×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罚款金额。罚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为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2万×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罚款金额公式计算,2万

×3天=6万元,罚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综上所述,针对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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