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环罚(南)〔2026〕22号 乌海市众利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6-04951 发文字号: 无
发文机构: 行政机构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概       述: 乌环罚(南)〔2026〕22号 乌海市众利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文日期: 2026-10-09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10-09 14:57: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环罚(南)〔2026〕22号 乌海市众利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6-10-09 14:57:17 作者:海南区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众利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MA0N3PM966

地址: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蒙鑫煤业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平

一、存在的违法事实

         2026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年入洗180万吨选矸项目正常生产,备煤工序筛分、破碎设备在运行的情况下,配套布袋除尘器处于停用状态,同时查看除尘设备配电箱,该设备未通电。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处罚结果

(一)裁量幅度、依据

1经调查,你单位年入洗180万吨选矸项目正常生产,备煤工序筛分、破碎设备在运行的情况下,配套布袋除尘器处于停用状态,同时查看除尘设备配电箱,该设备未通电。

2、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额度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单污染因子的,罚款范围: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违法情节不存在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裁量情况。为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综合研判。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