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环罚(南)〔2026〕19号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6-04952 发文字号: 无
发文机构: 行政机构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概       述: 乌环罚(南)〔2026〕19号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文日期: 2026-09-26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10-09 15:00:2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环罚(南)〔2026〕19号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6-10-09 15:00:27 作者:海南区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690061213G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善城

一、存在的违法事实

         2026年6月30日,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2026年3月15日、3月16日、3月17日、3月20日、6月26日、6月27日焦炉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烟尘逸散行为,精细化管控不到位。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三、处罚结果

(一)裁量幅度、依据

1.经调查,该公司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调阅的焦炉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焦炉由于集气道执行器故障等原因导致6天出现废气无组织排放行为。该行为主要是因为环境管理不到位,在出现无组织排放行为后没有及时进行整改避免再次发生,导致焦炉烟尘多次出现无组织排放行为。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第七条至第十条,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违法情节不存在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裁量情况。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的,序号53,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未采取措施>1天的,罚款范围2万元×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罚款金额。罚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为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2万×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罚款金额公式计算,2万×6天=12万元,罚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综上所述,针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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