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环罚(南)〔2026〕5号 内蒙古乌海市万源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6-04955 发文字号: 无
发文机构: 行政机构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概       述: 乌环罚(南)〔2026〕5号 内蒙古乌海市万源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文日期: 2026-09-10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9-10 15:07:3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环罚(南)〔2026〕5号 内蒙古乌海市万源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6-09-10 15:07:39 作者:海南区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内蒙古乌海市万源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瑞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664095399P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河北路44号

        2026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万源煤矿采区内西北角露天堆存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现场测量堆存煤炭占地面积共计1850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结合《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参照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表,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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