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对乌海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2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4571840/2026-04946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综合科 | 信息分类: | 建议提案 | ||||||
| 概 述: | 关于对乌海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2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
| 成文日期: | 2026-06-2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6-24 11:59:4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董彩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绿色金融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自治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
国家积极推动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中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内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明确“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原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提出“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6年8月15日生效的《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
自治区积极响应国家有关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4〕6号)提出“加大资金投入和金融扶持……稳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困境
一是国家、自治区已出台的政策规定多为鼓励性、指导性和探索性意见,无法作为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尾矿库、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的依据。虽然《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但该条同时明确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截至目前,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此外,自治区层面也仅在《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稳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尚未明确要求在环境高风险地区和领域实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办法。故我局在国家及自治区尚未出台相关实施办法的前提下,无法针对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尾矿库、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制定相关政策要求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是向企业推行环境责任保险不符合我国现行规定。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向企业摊派保险等强制性收费等行为。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保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尽管深圳、甘肃等地推行环境保护责任险的经验做法值得我市学习,但碍于自治区在该层面尚未出台相关政策,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市无法采取相关的强制手段要求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尾矿库、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形成以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乌海市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情况
尽管借鉴全国先进地区经验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性法规还存在困难,但我局积极探索,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积极推动重点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力度,“十四五”期间乌海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累计保费规模45.53万元,较“十三五”期间增加16.03万元,增幅54.34%。
我局密切关注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政策动向,在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后积极推进,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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