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项整改任务销号公示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4-0606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分类: 其他信息
概       述: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项整改任务销号公示
成文日期: 2024-11-2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11-25 09:00: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项整改任务销号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25 09:00:00 作者:生态环境局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反馈意见以来,乌海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采取强有力措施积极推动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近期1项整改任务已通过我局验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20241125日至121日,未提出异议的整改任务给予销号(联系电话:0473-2089538)。

 整改任  务序号

反馈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情况

备注

  4

  督察整改有待提升。乌海市上报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18年“回头看”督察32项整改任务和2019年第一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53项任务全部完成,2022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项任务完成6项,其余14项按时序进度推进。督察组抽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共98项,发现个别任务整改有待提升。

  一)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项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调度督办的职责,在调度中传导压力、督促落实,在调度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各区、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的要求,全面、客观、科学、准确地评价整改工作成效,认真落实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坚决杜绝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

  (二)对个别有待提升的整改任务,在原有整改方案的基础上,市直相关部门指导各区政府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做到立行立改、彻底整改。

  (三)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项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在2024年6月底前,对2016年以来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群众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报告报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项组备案,自查发现问题边查边改、立即整改。

  (一)严格落实督察整改调度和通报要求。2024年以来,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专项组(市生态环境局)按月调度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进展情况,共调度各区、各部门11次,其中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经政府同意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请美丽乌海生态环境提质行动工作会议研究3次,推动重点问题整改;下发了《乌海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2024年度提醒函》。

  (二)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针对自治区指出的个别有待提升的整改任务,各区和各部门认真研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全部体现在《乌海市贯彻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中,并按照整改方案积极推进。

  (三)开展督察整改回头看体检。2024412日,原市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对2016年以来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及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全面开展回头看的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对历年督察整改任务开展一次全方位体检,目前各部门均已将核查报告备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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