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4571840/2026-02897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行政机关 | 信息分类: | 其他信息 | ||||||
| 概 述: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11-10 17:17:3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序号 | 主管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 | 检查 | 检查 | 检查 | 检查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 | ||||||||||||
1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其他违法行为查处等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2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3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区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 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事业单位 | 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2023年版)》、《内蒙古自治区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2023年版)》有关要求 | 现场检查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4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区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业、事业单位 | 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2023年版)》、《内蒙古自治区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2023年版)》有关要求 | 现场检查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5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 自治区级 | 生态环境厅 | 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事业单位 | 放射性物品运输托运人的运输准备情况、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 | 《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表》 | 现场检查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6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区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7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自治区级、盟市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 |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 | 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编制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档案管理情况;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8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9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 | 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企业 | 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 《新化学物质环境执法工作指南(试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10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企业 | 1.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2.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5.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6.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11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涉及机动车集中停放、维修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污染物排放状况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12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13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14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 自治区本级 | 生态环境厅 | 涉及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 污染物排放状况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15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16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自治区本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 | 排放噪声情况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17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企业 | 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是否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是否按照规定项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是否按照规定保持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是否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否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钢铁、建材、铝冶炼和发电设施) | 现场检查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18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情况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19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机构的检查 | 《内 蒙古 自治 区生 态环 境保 护条 例》 第五 十四 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机构 | 是否在有关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20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企业 |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21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以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业单位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 |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