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通告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4571840/2026-03847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行政机关 | 信息分类: | 其他信息 | ||||||
| 概 述: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通告 | ||||||||
| 成文日期: | 2026-01-2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1-25 17:45:3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为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现将监督、投诉、举报方式通告如下:
一、监督范围
(一)实施主体
1.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或者委托范围内实施。
2.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第三方技术机构人员等其他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如发现存在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形,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二)实施程序
1.实施现场检查前,要遵守报备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在检查结束后补办批准手续。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
2.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至少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如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
(三)履行“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二、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如认为行政检查侵犯本单位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一)环境污染举报热线:12345。
(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纪委:0473-2010828;
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0473-2089538;
受理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
(三)邮箱、信件举报:
投诉举报邮箱:ssthjjfgk@163.com;
投诉举报收件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9号乌海市生态环境局508室(通过信件举报请注明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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