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检查主体、执法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6-0388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行政机关 信息分类: 其他信息
概       述: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检查主体、执法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成文日期: 2026-01-0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1-05 08:18:5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检查主体、执法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05 08:18:56 作者:生态环境局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权限:执行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地址:乌海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9号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电话:0473-2022479

二、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

执法单位: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权限:受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地址:乌海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9号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话:0473-2023814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主要包括:

1)案件线索初查

2)立案登记

3)调查取证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6)陈述、申辩、听证

7)法制审核

8)案件集体讨论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执行、信息公开

11)结案归档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此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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