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联合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排污权出让方式、费用征收标准、收入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
《办法》要求,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对于出让方式,《办法》要求,试点地区地方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对于使用费征收标准,《办法》规定,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对于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对排污权收入性质和管理做出界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办法》明确,试点地区应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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