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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私利倾倒工业废盐酸 内蒙古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9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赚取每吨废盐酸60—100元补贴,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南光伙同、指使其子南江、郭伟、王彦军先后向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境内主排干和三排干等六个倾倒点倾倒工业废盐酸55车,共计2877.48吨,造成沿线水体污染。根据监测,最严重时段为1月14日总排干向阳桥段PH值一度为1.75,达到强酸性物质污染。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南光、南江、郭伟、王彦军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4年9月10日9时整,随着审判长宣布,4名被告被法警带入法庭。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10日,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南光伙同、指使被告人南江、郭伟、王彦军先后倾倒工业废盐酸55车,共计2877.48吨,并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修改部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光、郭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事件回放】例行监测发现水质变化

    2014年1月8日,巴彦淖尔市环保局在对总排干水质进行例行监测时,发现水体被强酸性物质污染。

    在发现水质异常后,巴彦淖尔市环保局立即通知杭锦后旗环保局,要求对水质污染事件进行排查。接到通知后,杭锦后旗环保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责成监察大队和监测站工作人员赶往事故发生地进行查看,通过PH试纸检测水体PH值为2。杭锦后旗立即召开紧急会议作出部署,对辖区企业、总排干及三排干沿线进行排查。经初步排查,杭锦后旗境内无企业排放强酸性污水,总排干和三排干沿线无违法排污口。由于河套灌区排干交罗密布,而且事发时处于冬季,排干内水体处于冰冻状态,经过一天排查未发现排污处地点。

    1月10日,巴彦淖尔市环境监察支队、乌拉特后旗环保局、杭锦后旗环保局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总排干和三排干沿线展开全面拉网式排查。

【全面排查】先后发现6处倾倒点

    联合检查组在沿线排查中,时值寒冬,排干内水已结冰,只能靠检查人员徒步沿线进行破冰取样监测。

   “排查中,我突然一脚踩空,当时一条腿直接踏入水中,虽然位置靠近岸边,水位较浅,但还是湿到小腿处。事发突然,大家的目光全都聚到我这边来,此时发现踩空处结冰呈泡沫状,与其他处冰层明显不同。”杭锦后旗环保局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郭建经描述说。

    经排查发现,总排干陕青路南侧500米处有明显很宽的大车轮胎碾压印迹、脚印以及管道拖拉土地表面的痕迹,细心观察靠近岸边土质也发黄发绿,罐车向水体倾倒废液痕迹,当时取样水体监测,结果PH值明显偏高,此处上游水质正常。根据检查组汇报情况,杭锦后旗环保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分管旗长、旗长进行汇报,旗长满都拉立即召集公安、环保、林业、宣传等部门召开紧急协调会议,对水污染事件作出安排部署,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水体环境不受大的破坏,不造成大的社会影响。

    杭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同时迅速组织警力勘查现场,开展调查。

    1月10日,杭锦后旗环保局经过排查,确定污水来源非企业直接排放。进一步组织调查并采取措施:一是重点调查杭锦后旗境内涉酸企业有无因泄露事故而倾倒废液;二是对全旗境内路沟、渠壕、大小排干、坑洼、荒地等进行排查,检查有无倾倒废液现象;三是向周围居民搜集线索,查找倾倒 车辆;四是继续按已有线索排查,寻找新的线索;五是加派干部对易发生倾倒的桥、渠、沟周围蹲点,对周围居民、村民实行有奖举报,全力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

    随后发现,三排干向阳桥南北两侧、三排干污水处理厂南侧两个点及三排干南渠分干沟陕青路北均有类似痕迹,至少有7车(次)污水(约300吨)倾倒到总排干和三排干。

   “因为当地牧民有的用排干的水来饮羊,当地政府也安排人员在排干的两岸进行循迹,防止牲畜饮用污染水。同时实行一小时一报告,并在杭锦后旗至五原段,通过石灰综合治理降低酸性,以达到稳定水体PH值。”巴彦淖尔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张卫国介绍说。

    与此同时,杭锦后旗环保局每天两次水质监测,随时监控排干沿线水质变化情况,1月21日污染水质开始好转趋于正常,26日杭锦后旗环保局停止每日2次水体监测,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暂时告一段落。

【调查揭秘】工业废盐酸直接倾倒排干

    到底是什么物质,又缘何直接排入排干造成水体污染?在接到报案后,杭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通过大量摸排走访查实,最终查明是乌海市一家名为南光化工有限公司所为。

    据悉,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并拥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2月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境内的一家生产化肥的企业签订《购买盐酸合同》后,并未按照合同规定处理该企业提供的盐酸废料,而是为了赚取该企业每吨60—100元的运费补贴,直接将买来的工业盐酸废料倾倒在了杭锦后旗境内的排水干沟中,因此造成排水干沟水质污染。而盐酸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危险废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已构成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调查结果,犯罪嫌疑人锁定为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南光及其子南江、司机郭伟、王彦军共4人。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南光、郭伟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晚、1月23日下午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随即对涉案4人进行刑事拘留,后对主犯南光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逮捕,其他三名从犯取保候审。2014年4月30日,4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当庭宣判】5被告犯污染环境罪

    2014年9月10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控诉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阶段,综合犯罪事实,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当庭对被告单位及4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

    庭审中,南光、南江、郭伟、王彦军4人对其违法倾倒工业废盐酸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宽大处理。主犯南光在庭审时请求,“因为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不够,财迷心窍,念其是初犯,又有自首情节,恳请法庭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宽处理。”(修改)其他3人也当庭表示希望法庭能够给予从轻处罚。

    人情可讲,法理无情,经过近6个小时的庭审,经合议庭合议后,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当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南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南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王彦军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郭伟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外,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2辆槽车及3个罐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场说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作为内蒙古首例环境污染案件,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及4被告违法行为受到严厉惩处,其意义重大,为全区其他企业、个人环境违法行为敲响警钟,环境保护法律底线不容触碰,违者必究。

    来自鄂尔多斯市一家化工企业安全环保部的负责人在观看整个审判过程后表示,“这个企业完全是知法犯法,私自排放危废,给当地居民生活和环境带来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后我们也要加强对危废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学习环保法,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履行好环保职责。”

    作为此次案件的公诉人之一,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万仁在采访时表示,“就这个案件本身而言,构成污染环境罪事实、证据充分,虽然对造成损失确实存在争议,但是通过审判,法庭也给出了公证的判决。作为检察机关,保护环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是我们的职责。过去多年来这种污染环境的案件是没有的,以后只要在我旗发生这样的污染环境的  案件,一是我们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实行快捕快诉,同时建议法院从重判处,严厉惩治污染环境违法分子,保护我们美丽的杭锦后旗。”

    作为内蒙古第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审理法院,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海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该案的公开审判,能够使环保部门、各企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自觉保护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维护良好生活环境的氛围。对污染环境的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否则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内蒙古首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相关领导、处室负责人,鄂尔多斯、乌海、阿拉善、兴安盟、通辽等盟市环保局和部分企业代表均到场旁听。企业如何在经营过程中懂法守法,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获取经济利益,此次庭审给企业上了一堂生动地法制课,起到警示作用。

 

庭审现场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被告人对审判结果确认签字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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