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我区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在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涉案单位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80万元;4名被告中,主犯南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南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王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郭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犯罪所用的两辆槽罐车。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单位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内蒙古齐华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复合肥所产生的工业盐酸后,为贪图盐酸运费补贴牟利,被告单位法人南光单独或指使、伙同其子南江、其公司雇佣司机王彦军、郭伟将所购买的盐酸直接倾倒入杭锦后旗沙海镇丰产村段大排干、向阳村段三排干、南渠分干沟等水体,累计倾倒工业盐酸55车,合计2877.48吨。致使污染水体PH值超标、氯化物超标。被告单位倾倒盐酸期间赚取运费补贴25.93万元。
该案作为我区首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从案发初期到判决,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案件发生后,巴彦淖尔市环保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的危害状况和影响程度进行了分析研判;每日对总排干水质采取加密跟踪监测;先后三次召开专题会议,根据监测结果、总排干水流速度和污染风险进行测算,提出应对方案;受公安部门委托及时对事故地点水质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污染水体检测报告,为案件的定罪量刑起了关键作用;河套灌区排水事业管理局采取调节泵站运行方式、投放熟石灰中和水体酸度等措施,有效避免了对乌梁素海和黄河造成污染。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案发初期派出工作组前往巴彦淖尔市,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主动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要求巴彦淖尔市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调查工作;案件公开审判前,下发通知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各盟市环保局、重点国控企业负责人旁听庭审。
庭审当天,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领导及有关处室、各盟市环保局、部分企业代表和群众大约300人参加了旁听,多家新闻媒体对庭审进行了现场报道。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自治区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判决让“两高”司法解释落了地,起到了震慑违法、警示社会、宣传环保法的作用,让更多的企业引以为戒,强化社会责任和环境意识,切勿将经济利益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之上。同时,该案中环保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调查,是我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初步实践,为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环境保护部门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刑事司法的协同配合总结了宝贵的经验。另外,此案的发生也暴露出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案中齐华矿业有限公司以免费、低价和补贴运费的方式,将盐酸“卖给”被告,被告为了赚取补贴,直接将大量工业原料盐酸作为废物倾倒,也是案件发生的诱因之一,建议有关部门(安监)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监管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全过程跟踪监管制度,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