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职能职责,提高审批服务质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聚焦高质量发展目标,于2025年2月20日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通过一系列创新改革举措,全面优化生态环境领域审批服务,推动项目高效落地,为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绿色动能。《措施》共十一条,涵盖环评审批、入河排污口许可、危险废物管理等多方面,通过简政放权、数字赋能、强化监管等系列举措,全面提升审批效能,护航重大项目科学落地。
一、大力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下放部分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统筹优化厅本级环评审批权限。总计将生态环境领域3大类共1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盟市生态环境部门实施。
一般建设项目环评:除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规定的矿产资源开发、“两高”、水利水电、煤化工等行业,以及《关于加强黄河流域人工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02号)规定的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保留审批的项目外,其他类别项目全部下放,总计下放125个项目类别。
核与辐射许可:下放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共2类辐射安全许可,下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共计下放3类行政许可事项。
入河排污口许可:下放盟市审批环评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共1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豁免部分审批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文件要求,持续推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和“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制度。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在生态环境部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基础上,继续探索以“白名单”方式简化风险较小、综合利用价值较高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时,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三)开展环评审批改革试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产业园区(片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4〕132 号)文件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园区,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等8类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免于办理备案手续;制糖业、水产品加工等37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11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实行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12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
二、优化污染物总量管理
(四)简化小微项目总量管理。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试点园区内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五)加强减排工程区域统筹。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批准的规划和政策文件中的建设项目,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因减排潜力空间有限导致总量指标不足时,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盟市可跨行政区域替代,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自治区支持盟市大力实施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深挖减排潜力,指导盟市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台账,对环评审批过程中符合总量管理和区域削减要求的,统筹总量指标和区域削减措施,加强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三、加强审批事项要素服务保障
(六)落实重大项目三级包联机制。实行“清单制+责任制”管理模式,依托自治区重大项目厅际联席会议,主动对接自治区发改、工信、能源、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谋划和环评文件编制初期提前介入。发挥“行政审批服务卡”作用,对由自治区本级负责审批事项,指定专人负责全审批链条的跟踪服务。对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的审批事项,指定处级干部负责向上对接沟通,做好协调服务。在厅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布年度环评单位考核结果,引导企业择优选取环评单位。
(七)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作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强化共享共用,开发环境准入研判、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等功能,为重大规划编制和项目招商引资等提出决策参考。开发信息平台的网页端、移动端,面向企业、公众和第三方技术机构共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成果。
(八)精简前置要件及审查环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并联审批制度,项目审查过程中,对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如有必要应主动对接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强化审批事项与日常监管工作的结合,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对换发收集、贮存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以企业经营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规范化评估结果为依据,对评估结果为达标的取消换证技术审核环节。对评估结果为基本达标及不达标的,在整改完成后,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整改达标意见的,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九)实现审批事项“一网通办”。推进“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全覆盖,实现审批事项全流程“一网通办”。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确保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在全区范围内保持统一,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办理效率和网办深度,实现服务更便捷,办事更高效。
四、强化审批事后监管
(十)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业务指导。通过调研帮扶与“在线会诊”相结合方式,建立专家团队,及时指导、帮助解决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交流,使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掌握最新的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
(十一)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管控。推进环评编制机构规范从业,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持续提高环评编制人员技术能力及环评编制机构质控水平。定期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情况抽查核查等,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处置,不断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确保承接事项与基层能力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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