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5-011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分类: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概       述: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成文日期: 2025-03-31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3-31 09:33:5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3-31 09:33:51 作者: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科室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1 机关简介 基本信息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2 领导简介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机关党委
3 机构职能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4 所属单位 所属单位名称、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 办公室、机关党委
5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乌海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6 标准规范 乌海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等信息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7 政策文件 可以公开的与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各相关科室
8 政策文件解 读 与乌海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各相关科室
9 其他文件 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和正文等信息。 各相关科室
10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环境规划 乌海市与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有关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综合科
11 行政权力 权责清单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部门权责清单,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12 行政许可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信息 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科室
13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4 财政信息 部门预算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科技与财务科
15 部门决算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16 公共资源配置 工程建设项 目招投标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科技与财务科、项目承办科室
17 政府采购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重大决策预公开 重大决策预公开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起草科室
18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独办、主办或分办的全国、自治区和乌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 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 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46 号) 三、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19 人事信息 公务员招考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机关党委
20 事业单位招 聘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信息
21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乌海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地表水水质状况、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法律 及时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自然生态与监督管理科
中央环保督 察整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及时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网站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22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第三款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23 政府网站工作年报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公开年度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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